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40號聲請人即被告 姚宗秦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 律師
李國仁 律師 陳泓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