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許世澤 訴訟代理人 許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宣判日期應變更至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刊登在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原定宣判期日,因法官適逢公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予以延展如主文所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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