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告 牛宇儂 被告 廖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6年4月13日對原告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自送達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