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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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依莎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99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肆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依莎貝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因係在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9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5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99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押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淨重2.07公克,驗餘淨重1.5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108年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216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見107年度毒偵字第9957號偵查卷第4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翊橋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