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293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高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金計算方式:延滯第一個月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加計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加計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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