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田指定辯護人李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田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玉田因梗塞性腦中風併灌流不足,於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進行顱內顱外血管分流術,而無法到庭應訊,經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47頁),並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1頁),足認被告病情甚重,且若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以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是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