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告 許少騰 即 許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846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