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所為10
3年度基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94、3116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