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0號聲請人 吳東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別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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