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124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124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鑑字第12452號被付懲戒人 湯智元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湯智元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於102年1月3日18時24分許執行刑責區查察勤務欲返回分局期間,酒後駕駛偵防車(車號:0000-00),行駛至屏東縣○○鎮○○里○○路段,不慎追撞民眾李○民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及楊○明駕駛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經抽血檢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1.55MG/L,爰以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案件,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辨。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02年1月9日潮警偵字第102301451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㈡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酒測委託檢驗報告單。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2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
102年1月3日上午執行刑責區查察勤務後參加同學喜宴(喜宴中飲用啤酒),嗣於同日18時24分許酒後駕駛偵防車(車號:0000-00),○○○鎮○○路(西向東)往新埤鄉方向行駛,欲返回分局,車行至屏東縣○○鎮○○里○○路段,因不勝酒力不慎追撞民眾 李鄭民 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及 楊建明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經抽血檢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1.55MG/L。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鄭民、楊建明、 林碧玉 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付懲戒人酒測紀錄表、現場照片、被付懲戒人及證人警詢調查筆錄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湯智元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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