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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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李明正 即德元煤氣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春梅 │京城商業銀行 歸仁分 │德元煤氣行│106年10月31日│6,7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