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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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聲請人卓 陳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078-NX-0000000-0」或「078-NX-0000000-0」?)。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