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柏瑀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柏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柏瑀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680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