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54號原告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被告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767號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此裁定已於110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因此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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