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25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訴人與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審訴字第25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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