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顏源成 被告甲○○被告乙○○
7號7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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