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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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于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俊于因犯販賣毒品等9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該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原不得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8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6月8日聲請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邱麗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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