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 梁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11年9月30日前補正本院諭請補正之事項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