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附民原告 吳念修 附民被告 沙中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