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56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鄭再添 債務人黃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三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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