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144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五樓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114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詹凱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