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告 林采玉 上列原告林采玉與被告 江少君 、 陳薏珊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