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弘波 即欣旭德汽車材料行相對人即債務人華陽汽車服務商行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 即 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16,350元│民國105年3月25日│6│├──┼────────────┼────────────┼──────┤│002│9,950元│民國105年3月25日│6│├──┼────────────┼────────────┼──────┤│003│9,670元│民國105年3月1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