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蘇莉
被 告 鄭承恩 (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別無特別審
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