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趙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博強 代理人 柳瑩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捷耀科技│永豐商業│趙雲科技│28,350元│AH0000000│103年9月10日││有限公司│銀行股份│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公司││││││建成分公│││││││司│││││├────┼────┼────┼────┼─────┼──────┤│瑾耀企業│永豐商業│趙雲科技│37,800元│AH0000000│103年10月10││有限公司│銀行股份│股份有限│││日│││有限公司│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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