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政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3年4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政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2年訴緝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3年4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4年12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1月5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