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04號
原   告  莊碧惠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準備書狀(含繕本一份)。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及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②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③訴訟事件。④四應為之聲明或
陳述。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⑥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此
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第116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莊碧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經原告於刑
事訴訟程序以口頭方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提起民事訴訟應依上開規定提出書狀記載必要事項,此為
起訴之必要程式。茲因原告之訴,未符合上開要件,故有命
補正之必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記載請求被告賠償之原因
、各項賠償項目及金額(例如醫藥費○○元‧‧‧等),並
附上相關單據影本(原本請於開庭時提出),如逾期未補正
,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以起訴不合程式,駁
回本件訴訟,請予注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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