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子安 、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08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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