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77條之2規定,以簽訂租賃期間之租金
總額為準,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則不予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