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為民事小額訴訟事件,依該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地即已設在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18鄰蘆竹182號,此有
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所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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