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刑事裁定亦在準用之列。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誤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