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1767號),爰依同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其刑罰,且具保人乙○○○經通知亦未能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2份等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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