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承文指定辯護人陳依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549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承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承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涉犯重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起羈押在案。今告訴人 蔡再發 、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作證,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本院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既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且已於112年9月15日釋放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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