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67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邱垂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之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在新北巿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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