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438號
聲請人 林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吳佳蓉 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