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告 林驛晉 即得驛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浤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