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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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育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1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1本金783,776元783,776元2利息783,776元111年3月25日113年8月6日(2+135/365)6.88%127,792元3違約金783,776元113年4月26日113年8月6日(103/365)0.688%1,522元合計913,09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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