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小玲選任辯護人呂昀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40號、105年度偵字第5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小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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