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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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為消費需要於民國92年09月22日邀同債務人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22日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共分7年計84期償還,並約定按年利率3.143%計付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民國97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278,552元整,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