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 呂金象 上列聲請人呂金象因與相對人 姚水金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呂金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本件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查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未載明清償日期,而聲請狀雖表明債務人 姚萬豐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並提出債務人姚萬豐簽發之支票五紙、本票五紙為證,然金額與抵押權擔保金額不符,又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或表明本票業已提示,本院無從知悉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是否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且票據債務業已屆期?複查,本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聲請人雖無庸證明抵押之債權存在,然本院仍須審查系爭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又設定契約書未約定清償期,是聲請人仍須證明系爭抵押權已屆清償期,方符合抵押權行使之要件。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