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二、系爭支票(票號:BS0000000)之發票人為公司非甲○○個人簽發,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聲請人於附表編號4內載明支票(票號:BS0000000)資料,但未提供該支票相關資料,請提出該支票影本、背書及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四、聲請人非受款人,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依據。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