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黃一鵬 被告 林宜寬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爭執或不爭執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爭執或不爭執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通知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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