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告 羅沛鈴
黃月媚 莊雅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秦庠鈺
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袁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秦庠鈺之住所地為「桃園縣八德市永豐里19鄰東泰新村101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被告秦庠鈺之居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有卷附原證7、8、17、19、20借款契約書可稽。又被告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6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另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原告提出之原證6、9、10、
11、12、13、14、15、21「金圓互助聯誼會合會簿」之約定條款內容第1條所載「會務聯絡及標會地點」係「桃園市○○路○○○號16樓之4」,足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桃園市○○路○○○號16樓之4」,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