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典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拾萬陸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