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免於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減刑之詐欺案件,係經自訴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月3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減刑,並依減刑後之宣告刑主張免予執行,均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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