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東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7月22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7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就屬裁判上一罪之過失傷害部分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依法就該部分應於理由欄敘明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本件因此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