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仲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仲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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