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101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07年度聲觀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諺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