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23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SOBIRO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聲請狀所檢附之委任狀受任人欄空白)。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