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0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擴張其上訴標的金額㈠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㈡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聖心